失业金领取条件:合同期满终止是否符合资格?
失业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大量人员可能会因为企业裁员或者个人能力不足等原因而失去工作。失业后,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以缓解其生活压力。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到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重点探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中,合同期满终止是否符合资格的问题。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人员因为失去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获得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人员的货币补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依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在失业保险缴纳机构登记失业,具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
2. 失业前在失业保险缴纳机构累计缴费满1年的人员;
3. 失业前在失业保险缴纳机构累计缴费不满1年,但满6个月的人员;
4. 失业后重新就业且在失业保险缴纳机构重新就业满1年的人员。
合同期满终止是否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中,失业前在失业保险缴纳机构登记失业,具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人员是关键。而合同期满终止是否符合这一条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 如果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前已经续签,且续签合同繼續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在原合同期满之前,失业人员不再被视为失业人员,不再具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2. 如果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前已经续签,但续签合同并未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原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那么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3. 如果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后不再续签,那么失业人员不再具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失业金领取条件:合同期满终止是否符合资格? 图1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中,合同期满终止是否符合资格,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失业人员如果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前已经续签,并且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在原合同期满之前,他们不再具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而如果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前已经续签,但未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原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续签,那么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于劳动合同在到期之后不再续签的失业人员,则不再具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希望本文对广大学者和研究人员有所帮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