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新规定》
长春市终止劳动合同取公积金,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将员工工资中的公积金部分支付给员工,以支持员工在离职后进行职业培训、创业等的一项具体措施。长春市实施这项政策,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长春市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将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这一要求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让员工在离职后能够继续享受公积金待遇,更好地解决员工在离职后的后顾之忧。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市中心公积金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对市区内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use等业务进行管理。长春市终止劳动合同取公积金的政策,是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执行和监管的。
长春市终止劳动合同取公积金是一项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将员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员工,让员工在离职后能够继续享受公积金待遇。员工也应当积极关注自己的公积金权益,合理使用公积金,并在离职后及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长春市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新规定》图1
长春市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新规定
公积金作为我国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旨在保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疾病、伤残、生育等原因造成失业时,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的作用日益凸显。在现实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于公积金的提取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争议。为了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春市出台了《长春市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公积金提取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新规定》适用于长春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新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身体人均状况较差,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二)职工因企业原因,被解雇、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三)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生育等原因需要休产假,可以提取公积金。
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长春市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新规定》 图2
(一)提取公积金的申请
职工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申请时,职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劳动能力鉴定书;
3.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 生育证明;
5. 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6. 其他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在收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提取的决定。
(二)提取公积金的金额
提取公积金的金额,按照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新规定》明确了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比例,即职工可以按照本人工资的5%至12%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积金的程序
1. 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提取公积金的申请,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应当将提取的公积金划入职工工资账户。
2.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身体人均状况较差,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生育等原因需要休产假,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新规定的意义和影响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新规定》明确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范围,使职工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避免了因误解和争议而产生的纠纷。《新规定》明确了公积金提取的程序和金额,使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高了公积金提取的效率。《新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使职工能够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提高了职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长春市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提取公积金的新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公积金提取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新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确保公积金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公积金提取行为的监管,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为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