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为此,特通知如下:
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宜通知职工。职工在通知期间未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工作的,視為职工已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应当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必要的帮助。职工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
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作记录、工资单等证明文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关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项的通知》 图1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职工的档案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的档案材料转交劳动保障部门保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
年 月 日
职工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