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起止时间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起止时间的法律规定及计算方法 图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并应当给予劳动者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起止时间的计算方法
1. 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1)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起止时间,则以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为准。
(2)如果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动着工作前依法签订的,那么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以动工作日起为准。
2. 经济补偿的计算起止时间
(1)经济补偿的计算起止时间,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准。如果劳动合同是在用人单位动着工作前依法签订的,那么经济补偿的计算起止时间以动工作日起为准。
(2)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时间,或者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但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起止时间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准。
法律风险提示
虽然《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经济补偿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仍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 未依法定立合同的起止时间,可能导致经济补偿支付错误。
2. 未依法定解除合同的起止时间,可能导致经济补偿支付错误。
3.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应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以避免法律风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