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法律规定与操作指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者死亡;(二)用人单位破产;(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四)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个条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第四十七条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南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2)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告知劳动者,并给予劳动者解释的机会。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2. 破产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发生破产情形的,破产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通知破产和解散员工的具体方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财产的清偿工作。
(2)破产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通知。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法律规定与操作指南 图1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通知。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给予劳动者解释的机会。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