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选择题
关于保管合同终止事由的选择题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委托人委托的物品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的物品进行安全、妥善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终止,是指保管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内,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发生,使保管合同的效力终止,从而使保管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制度。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是保管合同终止的基本条件,选择正确的事由,是正确处理保管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1. 保管期限届满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是保管期限届满。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三条规定:“保管合同终止的,应当依法定的期限届满。”即保管合同在指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保管合同终止。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选择题” 图1
2. 保管人请求终止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二是保管人请求终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可以请求终止保管合同。”即保管人可以提前向委托人提出终止保管合同的要求。
3. 委托人请求终止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三是由委托人请求终止。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可以请求终止保管合同。”即委托人可以在保管期限届满之前,或者在保管人请求终止合同之后,向保管人提出终止保管合同的要求。
4. 保管合同被解除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之四是由保管合同被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规定:“保管合同被解除的,应当依法定的解除原因。”即保管合同在解除之前,如果出现法定的解除原因,保管合同即会终止。
5. 保管人或者委托人死亡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五是由保管人或者委托人死亡。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七条规定:“保管人或者委托人死亡的,保管合同终止。”即在保管人或者委托人因死亡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保管合保管合同终止。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之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我国《合同法》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使保管合同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保管合同终止。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是多方面的,包括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请求终止、委托人请求终止、保管合同被解除、保管人或者委托人死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保管合同的终止,关系到保管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以正确处理保管合同的终止。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