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二)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劳动者从事原工作;(三)劳动者已经依法履行了忠实义务和履行约定义务;(四)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义务。
在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该证明书用于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原因、时间和相关待遇等事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凭证,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内容
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图1
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书名称。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2. 证明书的编号和制作日期。证明书的编号应当是用人单位统一制作的,制作日期应当是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3. 证明书的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名称、职务、劳动合同编号和终止日期等。
4. 证明书的原因。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不再需要劳动者从事原工作等内容。
5. 证明书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包括经济补偿或者工资等福利待遇的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6. 证明书的生效日期。证明书自制作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证明书中的约定。
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制作和送达
1. 制作和送达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送交劳动者。
2. 制作和送达方式。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应当由用人单位统一制作,并在盖章后送交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在接受证明书时签字确认,并在证明书上注明收到日期。
3. 制作和送达的合法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制作和送达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1. 法律效力。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制作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证明书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证明力的限制。虽然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但是其证明力是有限的。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只能够证明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原因、时间和相关待遇等事项,并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吉林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制作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证明书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