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劳动保障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2.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节恶劣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劳动者被依法判决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劳动保障局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图1
(4)劳动者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5)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过或者治疗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
(6)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破产,劳动者被辞退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1.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确认。
2.用人单位应当自接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用人单位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用人单位做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说明理由。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支付日期,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其他事项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劳动保障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