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民法规定及实务操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关系日益复样。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无法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变化,从而导致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产生重大偏差。为了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理论、实务操作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详细探讨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及其适用条件。
可变更合同的基本概念
在法律术语中,“可变更合同”指的是因订立合的情势变化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受到重大影响,从而使得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至第547条的相关规定,可变更合同的核心在于“情势变 化”这一基础理论。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订立合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也不是因双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此时,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使一方承担不公平的结果,则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及适用条件
在《民法典》中,关于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情势变更原则和显失公平规则两个方面。以下分别探讨其具体内容及法律适用: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民法规定及实务操作 图1
(一)情势变 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可变更合同最为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旨在解决因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问题。具体而言,当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波动等),使得原合同的履行条件与目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不可预见:即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到该情势的变化。
2. 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也就是说,情势变化是由于外部因素引起,而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
3. 重大影响:情势的变化必须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改变,并使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失去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如果情势变化仅是导致双方利益受损而并非完全失衡,或者仅仅是风险分配的结果,则通常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而应通过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二)显失公平规则
显失公平则是指在订立合由于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另一方的弱势地位,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此时,利益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显失公平原则的核心在于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进行调整。根据《民法典》第54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
1. 缔约地位的差异:一方在订立合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享有信息优势、市场支配地位等。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民法规定及实务操作 图2
2. 风险分配不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使得一方承担了过大的风险或责任。
3. 实际履行后果:如果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显失公平规则时,应当注意区分交易风险和商业判断。单纯的市场风险或者正常的商业波动通常不应被认定为显失公平,除非合同约定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
可变更合同的行使方式及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如果认为合同存在可变更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变更请求权。具体步骤包括:
(一)协商解决
在发现合同履行可能受到影响时,当事人应当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在些情况下,双方可以对合同内容达成新的合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原合同条款。
(二)诉讼或仲裁申请
如果协商未果,或者无法达成新的合意,则受损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在请求变更合同的也可以一并主张损失赔偿或其他权利救济。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变更请求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1. 证明情势变化的事实:即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情势变化的具体内容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2. 证明情势变化的结果:即要说明情势变化如何导致了显失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变更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时限性。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情势变化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变更请求,否则可能丧失相应的诉讼权利。
可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在实际交易中,很多人容易将合同的变 更与解除混为一谈。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法律后果不同
1. 合同变更:变更仅涉及调整原合同的部分条款或内容,双方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解除:解除则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的债务可以不再履行。
(二)适用条件不同
1. 可变更合同:适用于情势变 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形。
2. 可解除合同:适用于因违约、情势变更达到根本性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形。
(三)请求权基础不同
1. 合同变更:主要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或显失公平规则。
2. 合同解除:主要依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违约责任条款。
可变更合同的实务操作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因合同变更引发争议,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订立合双方应当尽可能全面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对方了解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各种风险因素。特别是在涉及专业领域或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时,更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二)设置风险分担条款
为了避免因情势变化导致的争议,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情势变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约定在价格波动、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下的调整方式,或者约定具体的变更程序。
(三)及时行使变更请求权
如果发现合同履行可能受到影响,应当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变更请求,以避免因延误导致权利丧失。
(四)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全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势变化的事实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函件、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
可变更合同是《民法典》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并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
3. 相关法律理论专着及实务案例分析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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