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补:合同诈骗罪的最新司法实践与适用

作者:青苔入镜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合同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对刑法24条的增补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其在实务中的应用。

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概念与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五种具体情形:(一)以假借订立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二)以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为诱饵骗取剩余合同款;(三)利用虚假担保手段获取信任;(四)虚构项目骗取投资;(五)其他欺诈手段。

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需注意区分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具体而言,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应以民事纠纷处理。反之,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仍积极缔约,事后又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废债务,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补:合同诈骗罪的最新司法实践与适用 图1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补:合同诈骗罪的最新司法实践与适用 图1

典型案例:范合同诈骗案

2023年7月15日,被告人范通过中介人王介绍,声称位于魏城桥有一块面积为10平方米的宅基地出售。在与受害人吴强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后,范收取了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随后潜逃。案发后,范退还了2,0元,并赔偿摩托车一辆。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宅基地所有权的欺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系累犯且退赃积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法24条增补的必要性与实务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合同诈骗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在网络交易中,不法分子常以“”、“虚拟投资平台”等名义实施诈骗;在建设工程领域,则可能出现中标后携款潜逃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关于审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24条进行了如下增补:(1)明确了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标准;(2)细化了“数额较大”的认定 criteria,即个人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上、单位涉案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3)补充规定了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划分规则。

这些增补条款不仅提高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为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准确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

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罪(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补:合同诈骗罪的最新司法实践与适用 图2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补:合同诈骗罪的最新司法实践与适用 图2

刑法24条及其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实务部门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在严厉打击犯罪的也要注意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面对不断变化的 crime 模式,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及时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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