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及应用

作者:情思长长 |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约定以一定格式为内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实现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均涉及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区分二者对于合同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特征

(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最为基本、典型的责任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 违约行为与合同义务的关联性。违约责任的产生必须以合同存在为前提,且违约行为必须与合同义务有直接联系。

2. 违约责任的后果是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核心是赔偿损失,即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

3.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合同一方对违约行为的独自承担,不考虑违约原因及损失程度的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归责原则。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合同双方或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合同未按约定成立,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 缔约过失责任的發生前提是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未按约定成立。

2.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合同双方的过错行为,有过失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限。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合同一方因信赖合同能成立而受到的损失。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1. 产生的原因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或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2. 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中的民事责任,具有严格责任、损害赔偿等特性;缔约过失责任属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具有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有限等特性。

3.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信赖利益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合同一方因信赖合同能成立而受到的损失。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的地位、违约行为及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准确判断。具体而言,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在以下情况下,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 合同性质决定。对于持续性合同,如租赁、雇佣等,因合同性质特点,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而对于一次性合同,如销售、采购等,因合同性质特点,一般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及应用 图1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及应用 图1

2. 合同双方地位决定。在双务合同中,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双方均负担违约责任;而在单务合同中,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仅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3. 违约行为及损失程度决定。对于违约行为导致损失较小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一般适用违约责任;而对于违约行为导致损失较大的合同,如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等,一般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中两种基本的合同责任形式,具有不同的内涵、特征及适用范围。正确认识和区分二者对于合同法学研究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合同法的具体适用中,应根据合同性质、合同双方地位及违约行为及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准确判断。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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