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慈溪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特制定本证明书。本证明书旨在证明慈溪市某企业与某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保证其相关法律手续的合法性。
证明书的主管机关
慈溪市劳动保障局
证明书的制作主体
慈溪市某企业
证明书的对象
慈溪市某员工
证明书的内容
1. 慈溪市某企业与慈溪市某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
2. 双方已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等。
慈溪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图1
3. 慈溪市某企业已向慈溪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获得批准。
4. 慈溪市劳动保障局对慈溪市某企业提交的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进行了审核,并确认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为证明慈溪市某企业与慈溪市某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合法性,特制本证明书。
证明书的效力
1. 本证明书自制作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慈溪市劳动保障局审查慈溪市某企业与慈溪市某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申请的依据。
2. 本证明书可作为慈溪市某企业与慈溪市某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事务时的参考依据。
3. 本证明书在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审查时,视为有效。
证明书的证据效力
1. 本证明书作为慈溪市劳动保障局对慈溪市某企业提交的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进行审核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2. 本证明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可作为慈溪市劳动保障局对慈溪市某企业与慈溪市某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办理的证据。
3. 本证明书可作为慈溪市劳动保障局审查慈溪市某企业与慈溪市某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时的参考依据。
证明书的制作期限
自本证明书制作之日起15日内,慈溪市某企业应将本证明书送达慈溪市某员工。
其他说明
1. 本证明书一式两份,慈溪市劳动保障局与慈溪市某企业各执一份。
2. 本证明书如需修改,应由慈溪市劳动保障局出具修改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3. 本证明书如需作废,应及时通知慈溪市劳动保障局,由慈溪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本证明书作废。
慈溪市劳动保障局
年 月 日
慈溪市某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慈溪市某员工
(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