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规定

作者:久抱她入眠 |

农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田承包合同的终止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解除承包经营权的合同。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承包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严重侵害集体土地和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方不再符合承包条件,承包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或者承包方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了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 承包方请求解除合同,发包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4. 承包方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从事承包经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5. 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成就,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承包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严重侵害集体土地和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等。

农田承包合同的终止对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承包方来说,终止合同可以结束承包经营权的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对于发包方来说,终止合同可以维护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在农田承包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进行合同终止手续,并按照约定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问题。,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策的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发展。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规定图1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规定图1

农田承包合同的基本情况

农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家庭承包和集体承包两种。集体承包又分为在地广度上承包和按人口承包两种。不论哪种承包方式,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注册。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

1. 承包期限届满

承包期限届满是指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已经届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终止承包关系的期限。在承包期限届满之前,承包方有义务完成承包期内应尽的义务,如交回承包地、支付承包金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方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民。

2. 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

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如未按期交回承包地、未按约定支付承包金等。在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承包关系,依法收回土地。

3. 承包地被依法收回

承包地被依法收回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他人的情况。承包地被依法收回的原因包括:因建设、生态补偿、婚姻等原因导致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等。承包地被依法收回后,原承包合同终止,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依法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4.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变得极为困难的情况。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承包方应当及时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在合同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承包方未及时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解除承包关系。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1. 合同的解除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解除承包关系。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解除承包关系。解除承包关系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通知承包方,并依法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2. 补偿标准

承包关系解除后,承包经营权人给予承包方的补偿,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可以按照有利于承包方的原则确定。承包经营权人给予承包方的补偿,不得低于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得的承包金。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规定 图2

农田承包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规定 图2

3. 土地的发包

土地的发包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收回的土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农民的行为。土地发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注册。

4. 法律责任

在农田承包合同终止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依法解除承包关系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农田承包合同的终止原因有多种,包括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承包地被依法收回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在农田承包合同终止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解除承包关系,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并重新发包土地。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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