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交接时间规定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劳动合同终止交接时间的相关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的定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消失,双方当事人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的双方主体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交接时间规定的补充规定》 图1
劳动合同终止的双方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约定的固定期限届满时终止。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解除或者终止。
3. 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载明在劳动合同中。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应当予以确认,并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3.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
4.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项,应当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责任
1.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档案、工资支付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2年。
2.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劳动者,应当给予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偿。
3.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当将劳动合同文本、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2年。
本补充规定的效力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则
1. 本补充规定如有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釋权归常务委员会。
2. 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3.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