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虚假宣传报道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对虚假宣传报道的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 definitions
本办法所称虚假宣传报道,是指在媒体、网络等平台上,通过虚假、误导性宣传、报道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社会公众或者损害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虚假宣传报道的处罚,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机构。
第三条 处罚原则
对于虚假宣传报道,应当坚持处罚的原则,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称、处罚种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称、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第四条 处罚种类
对于虚假宣传报道,可以采取以下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相关业务、限制广告发布、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五条 处罚程序
(一)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和机构,应当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
(二)处罚决定由相关管理部门作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被处罚单位、个人和机构;
(三)被处罚单位、个人和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议;
(四)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实施細則
(一)国家管理部门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虚假宣传报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虚假宣传报道的审核和处理;
(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虚假宣传报道的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鼓励广大公众举报虚假宣传报道,对查实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五)对于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办法所称虚假宣传报道,是指在媒体、网络等平台上,通过虚假、误导性宣传、报道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社会公众或者损害国家形象、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新闻报道、广告宣传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虚假宣传报道的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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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