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例:实务操作与法律适用探讨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频发,其中以未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停工、烂尾问题尤为突出。聚焦于一起典型案例,分析法院在认定“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时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并探讨该类案件的实际操作要点。
案情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建设集团(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的一住宅小区项目进行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5亿元人民币。
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例:实务操作与法律适用探讨 图1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问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多次催讨未果后,A公司在停工后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并索要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裁判观点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主审法官对诉争焦点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
1. 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案例:实务操作与法律适用探讨 图2
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只要发包方未出现根本性违约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承包人不得随意主张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中,B公司虽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情况,但并未达到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程度。
法院查明:A公司曾在停工前向B公司提交过《停工报告》,在该报告中明确表述了因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法院认定,A公司单方面停工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键法律适用问题
-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法院指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严格,通常仅适用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形。本案中,B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能归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 违约责任认定与抗辩事由:法院认为,A公司虽因停工遭受一定损失,但其未就停窝工损失提供充分证据。即便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进度款,亦不能成为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
3.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A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
- 被告B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2亿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实务操作要点
结合本案,以下几点值得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实务操作中注意:
1. 工程停工的法律风险
任何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或窝工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违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需停工时,建议立即与相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停工原因及后续解决措施。
2. 工程款支付风险防控
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的预警机制,及时关注承包人的资金运转情况,必要时可提前预付部分工程款或采取其他增信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3. 解决争议的方式与时机选择
发生工程款支付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若协商未果,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评估诉争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合理确定诉讼请求范围。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施工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妥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所述案例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日常经营中的合规管理提供了重要启示。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