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关于终止与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公告

作者:顾与南歌 |

公司名称

关于终止与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通知。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与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现就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合同终止时间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公司名称关于终止与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公告 图1

公司名称关于终止与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公告 图1

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依法定条件的培训义务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因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形式的;

(四)劳动者主观原因不能胜任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认为员工姓名在担任公司职位期间,存在上述第(二)项所述情形,故决定终止与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项

1. 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不再安排员工姓名进行工作,并停止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2. 公司为员工姓名提供的工作期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向员工姓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3. 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将与员工姓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依法进行工资结算、社会保险缴纳等相關事项。

4. 双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劳动合同的终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公司名称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督和指导。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年月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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