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服务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总则
1. 为解决大理白族自治州范围内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適用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內的服务合同纠纷,不包括与合作合同、劳动合同等其它类型合同的纠纷。
3. 本办法旨在公正、公平地解决服务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
1. 有纠纷一方应先行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或者服务提供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自愿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
3.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纠纷的基本事实、调解结果和履行期限等内容。
诉讼
大理服务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1. 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3. 人民法院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执行
1.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 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人民法院执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他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实施。
3. 本办法如有變动,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监督權限委员会進行評估和决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