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作者:白色情书 |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

案件事实及诉请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未能解决,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某业主委员会诉称: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

2. 未按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

3.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图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图1

4.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保洁服务;

5.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基于上述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诉请如下:

1.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

2. 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3. 被告承担因未提供安全保卫服务造成的损失;

4. 被告承担因未提供绿化保洁服务造成的损失;

5. 被告立即向原告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表现为:

1.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

2. 未按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

3.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4.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保洁服务;

5.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被告的物业服务内容以及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保洁服务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保洁服务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导致业主权益受损,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

1. 立即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

2. 对原告的房屋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3. 承担因未提供安全保卫服务造成的损失;

4. 承担因未提供绿化保洁服务造成的损失;

5. 立即向原告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保洁服务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故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对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安全保卫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绿化保洁服务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相关事项,导致业主权益受损,故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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