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合同订立阶段中的法律适用与实务分析

作者:红裙阑珊 |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阶段的独特法律现象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合同作为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基础性文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合同履行可能会遇到重大障碍甚至完全无法实现。此时,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事变更原则”)作为一种衡平机制,便成为了调整双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并非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情势变化,而是特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的特定时间区间内,出现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重大客观变化。这种变化会对合同的基础前提或履行条件造成根本性影响,从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或不可行。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可履行性,而不是保护某一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其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因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导致合同履行的基础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形。在建筑材料价格暴涨、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情况影响下,可能导致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使一方蒙受显失公平的结果。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阶段中的法律适用与实务分析 图1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阶段中的法律适用与实务分析 图1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但不适用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情形",当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丧失或动摇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合同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进行重新调整。这一原则在预售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长期履行类合同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情势变更适用的基本要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1. 客观性:情势变化是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引起的,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

2. 重大性: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基础造成根本性破坏,而不是简单的履行障碍。

3. 不可预见性:当事人在订立合未能预见到该情势变化的可能性。

4. 因果关系:情势变化与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

在具体适用时,法院往往需要对这些要件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于"重大性"和"不可预见性"两个标准,法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在建筑材料价格暴涨的情形下,如果该上涨是局部性的且非持续性,则可能难以构成情势变更;但如果价格上涨幅度巨大并具有普遍性,则更易被视为情势变更。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预售商品房施工延迟案

基本事实: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地出台了新的供水改造方案,导致自来水管道施工方案需要重新设计和变更。在此期间,又传来建筑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的消息。多重因素叠加下,开发商无法按期交付房屋。

法院观点:

1. 供水政策变化属于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

2. 建材价格上涨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结合当地市场情况,该涨幅超出了社会通常经验范围;

3. 综合上述因素,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并据此调整双方义务。

启示:

在预售商品房纠纷中,政府政策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是常见的情势变更情形。特别是建材价格上涨,若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受阻案

基本事实: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客商签订了一批精密仪器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口国爆发大规模内乱,导致港口关闭,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法院观点:

1. 内乱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2. 该事件的发生超出了双方订立合的合理预期;

3. 因此构成情势变更,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或调整履行方式。

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战争、内乱等外部事件往往被视为典型的不可抗力情形。但在具体认定时,仍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边界

虽然情势变更原则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但其适用也存在严格的边界限制:

1. 不得扩大适用范围:只有在不适用合同解除或违约责任规则的情形下,才能考虑适用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阶段中的法律适用与实务分析 图2

情势变更|合同订立阶段中的法律适用与实务分析 图2

2. 比则:调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尽量接近原合同的公平状态。

3. 及时性要求: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条款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当某种情形满足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要件时,法院将优先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法律手段,在维护交易公平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适用范围和边界需要严格把握,避免过度干预市场秩序。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法官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各项要件,确保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有效运用不仅依赖于法律条文的理解,更需要结合具体的经济环境和社会背景进行判断。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是更加注重对"显失公平"标准的量化评估,以及在新类型案件中的创造性适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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