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

作者:檐下风铃 |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作为交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形式,是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立方式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有效性、履行的可能性以及争议解决的路径。在实际操作中,合同订立的方式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合同履行的效果,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甚至触犯法律红线。从合同订立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实践案例,系统分析合同订立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合同订立方式概述

合同订立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 图1

合同订立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 图1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由《民法典》取代)的相关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以及其他特殊订立方式。

1. 要约与承诺的典型性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也是合同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2. 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在实际交易中,除了传统的书面、口头等形式外,还可以通过行为等方式订立合同。商业广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要约,或者当事人通过履行部分义务的方式表达缔结合同的意愿。

3. 特殊订立方式

一些特殊的订立方式,如招标投标、拍卖等,属于要约与承诺的一种变形形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订立方式存在的问题

尽管合同订立方式多样且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要约”和“承诺”的理解偏差

1. 要约内容不完整或模糊

在许多交易磋商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仅达成初步意向,未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如价款、履行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的“要约”可能仅仅是表达了意愿,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条件。

2. 承诺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在实际交易中,当事人有时会通过间接的方式表示接受要约(如未明确表示同意但通过行为表明接受),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对承诺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

(二)合同形式的随意性与风险

1. 书面合同的缺失

合同订立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 图2

合同订立的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 图2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对于些重要的交易,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民法典》明确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了简便或疏忽,未采取书面形式,导致事后出现争议时缺乏证据支持。

2.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可不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日益普遍。在些领域或地区,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仍存在疑虑。特别是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中,若商家未妥善保存电子合同记录,容易引发纠纷。

(三)特殊订立的适用问题

1.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舞弊现象

招标投标是一种典型的要约与承诺的变形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不正当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并可能导致中标合同无效。

2. 拍卖程序的法律风险

拍卖同样属于合同订立的一种特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竞买人恶意抬高价格或悔拍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买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拍卖秩序。

(四)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误判

1. 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根据《民法典》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可能因法律意识淡薄而未意识到此类条款的潜在风险。

2. 欺诈性合同订立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的“钓虾”、“画大饼”等手段。这种情况下,合同从订立之初就存在合法性问题。

完善合同订立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1. 加强合同订立前的风险评估

当事人在订立合应当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可以通过查阅企业信用报告、核实营业执照等进行初步筛查。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项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谈判。

2. 规范合同文本的制作与审查

为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整或模糊引发争议,建议当事人使用标准化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对关键条款(如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协助审查合同文本。

3. 注重电子合同的证据保存

对于通过、、支付宝等订立的电子合同,当事人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往来记录。建议采取公证或使用第三方电子存证(如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数据,以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4. 合理运用特殊订立

在采用招标投标或拍卖等特殊订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通过设立监督机制、聘请专业机构等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招标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以防范投标人舞弊行为。

案例分析

案例一:要约与承诺的理解偏差

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建设商业综合体向社会公开招标,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仅明确表示了愿意参与项目施工,但未对合同价款作出具体承诺。最终A公司确定B公司中标,并要求其在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报价方案。双方就是否形成有效合同产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只有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全部接受要约内容时,合同才能成立。在本案中,B公司的投标文件仅表达了参与投标的意愿,并未对合同的核心条款作出承诺,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

案例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网络购物与消费者王通过线上达成交易协议,约定王以50元一台智能手表。王支付货款后,却迟迟未收到商品。事后王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订立之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案中,双方通过网络达成合意,并完成了价款支付,因此合同成立。未能按期履行交付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对于当事人而言,准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订立至关重要。通过加强风险评估、规范合同文本制作与审查,并注重电子合同的证据保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未来的合同形式将更加多样化、复杂化,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以适应新的挑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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