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总则
为规范教师违约责任追究工作,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追责范围与对象
本办法所称教师违约责任是指教师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区教育事业的损失。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与教师签订的合同。
追责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在追究教师违约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合规原则:在追究教师违约责任时,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 权责相称原则:在追究教师违约责任时,应当权责相称,对教师的违约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追责程序
1. 违约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区教育局或者教师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与评估。
2. 追究违约责任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与解释,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3. 确定违约事实后,由区教育局或者教师所在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教师追责。
4. 追责方式包括:
(1)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由教师承担违约金责任。
(2)赔偿金:由教师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区的教育事业发展。
(3)行政处罚:对教师的违约行为,可以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与处罚
1. 对于教师违约行为,区教育局或者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教师追责。
2. 区教育局或者教师所在单位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应当保持公正客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教师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图1
3. 对于故意拖延、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拒绝接受处罚的教师,区教育局或者教师所在单位可以依法加重处罚。
4. 对于教师违约行为,区教育局或者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并作为教师评职称、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