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劳动补偿金的计算与发放
终止合同劳动补偿金的计算
1. 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基数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但应当排除加班费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部分。
(2)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标准计算。
(3)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计算基数时应当包含这部分费用。
(4)其他收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的比例向职工缴纳商业保险,计算基数时应当包含这部分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补偿金,计算基数时应当包含这部分费用。
2. 计算方法
计算基数时,应当将上述各项费用相加,得到职工的劳动补偿金计算基数。然后根据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 计算基数 ">终止合同劳动补偿金的计算与发放 图1
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终止合同劳动补偿金的发放
1. 发放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自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损失之日起,终止劳动合同。
2. 发放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