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期限的规定》
婚姻家庭合同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法律行为,对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期限,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婚姻家庭合同,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而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审查期限
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期限为三十日。自婚姻家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审查。
第三条 审查内容
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婚姻家庭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婚姻家庭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婚姻家庭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平等协商;
(四)婚姻家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诚信原则。
第四条 审查程序
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程序如下:
(一)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机关由夫妻双方共同选择,也可以由一方提出;
(二)夫妻双方应当向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提供婚姻家庭合同文本、身份证明等材料;
《关于规范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期限的规定》 图1
(三)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夫妻双方的陈述;
(四)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并通知夫妻双方。
第五条 审查效力
婚姻家庭合同经审查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家庭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的婚姻家庭合同,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
本规定对婚姻家庭合同的审查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婚姻家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希望各级婚姻家庭合同审查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