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的 |如何合法规避无效风险
"仲裁不好意思找人"?
"仲裁不好意思找人"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出现类似"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仲裁不成,双方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表述。这种条款试图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结合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从法律效力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一方或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放弃诉权的条款,可能会导致整个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对此类条款持否定态度。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仲裁不成再诉讼""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仲裁机构的终局裁决权,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中的 |如何合法规避无效风险 图1
仲裁条款的关键问题
1. 意思表示不明确风险
- 合同中的表述如"若仲裁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并未完全接受仲裁的终局性。这种半心半意的支持仲裁的态度,容易被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真正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
-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地法院倾向于认定此类条款属于无效约定。在某案件中,法院认为"该条款既不明确表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又保留了向法院诉讼的权利,应属无效约定"。
2. 违背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应当履行仲裁协议。"
- 如果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则实质上否定了仲裁的终局效力,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
3. "再诉权"保留的技术难点
- 从立法本意来看,仲裁的目的就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终局解决争议的方式。
- 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是架空了仲裁制度这一法律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条款设计不仅违反法律精神,更会让合同的整个仲裁条款失去法律效力。
专业应对策略
1. 明确单一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条款中的 |如何合法规避无效风险 图2
- 在合同起或审查时,应当明确选择一种争议解决:要么采用诉讼,要么采用仲裁。
- 建议在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前提下,应当确保不存在任何可能弱化仲裁终局性的表述。
2. 合法有效保留诉权的技术路径
- 如果确实希望保留仲裁和诉讼的权利,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这种表述更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赋予了双方更多的选择自由。
3. 完善条款设计细节
-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精心设计合同条款,确保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能较好地平衡双方利益。
-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 风险提示与控制
- 在签订合应当特别注意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必要时可以专业律师意见。
- 定期对现有合同模板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确保所有条款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合同中的"仲裁不成再诉讼"条款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整个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从法律合规性和争议解决效率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合同中选择单一明确的争议解决,并采取合法有效的表达,既保障双方权益又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