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效力及其实务操作要点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基于信任或效率考虑,在正式签署书面合选择先达成口头约定。这种“先口头后补合同”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在法律层面上却涉及诸多复杂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效力”,是指在尚未签署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双方通过口头协商所形成的合意,在后续补签正式合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的问题。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协议,应当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在实践中,仅凭口头约定难以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在发生争议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先口头后补合同”概念的法律界定
“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模式是一种非正式的合意达成方式。在该模式下,双方当事人就某项民事法律关系达成口头协议,嗣后再通过签署书面合同予以确认。这种做法在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等领域尤为普遍。
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效力及其实务操作要点 图1
从法律性质上看,先口头约定和后续书面补充协议之间存在密切。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补签的书面合同应当能够反映双方先前口头商定的主要条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新的合意。
“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法律效力
1. 口头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根据《民法典》,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缺乏书面证据,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涉及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需要经批准或登记的交易类型时,单纯依赖口头约定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2. 补签合同的法律地位
补签的书面合同应当视为对之前口头协议的确认,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视为一个新的合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补签合同与先前的口头约定存在重大差异,则可能引发“先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3. 实际案例中的争议焦点
在司法实践中,“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效力问题往往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口头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何确定;2)书面补充协议是否构成新的合意;3)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陈述的情况等。
“先口头后补合同”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固定口头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方式对关键条款进行确认;
2. 确保书面补充协议能够完整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3. 对于重大交易,在签署书面合同前,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
“先口头后补合同”与诚信原则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模式下,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诚信原则,恶意否认先前的口头约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鉴于“先口头后补合同”模式中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完善的书面合同模板,确保所有重要条款在订立之初就明确无误;
2. 在正式签署书面合要求对方签署《确认函》,声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效力及其实务操作要点 图2
3. 定期对履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课题。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必须充分认识到该模式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并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加以防范。只有如此,“先口头后补合同”这一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商业活动的实际需要,避免因缺乏证据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了解和掌握“先口头后补合同”的法律效力及相关实务操作要点,对于每一个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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