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念与北诗 |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施工企业为规避监管、谋取不当利益,常常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阴阳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同一事项签订内容不一致的两份或以上的合同,通常表现为一份经过备案用于应付检查的“阳”合同,以及另一份未公开的实际履行的“阴”合同。“阴阳合同”在建筑领域普遍存在,其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也对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各方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重点探讨建筑工程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阴阳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并提出相应的认定标准与应对策略。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1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1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

“阴阳合同”是建筑领域的一种俗称,其本质属于合同双方就同一工程事项达成的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阳”合同通常为备案合同,用于应付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而“阴”合同则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涉及工程价款调整、工期压缩、质量标准降低等内容。这种“明暗双轨制”的合同形式,往往是为了绕开法律法规或规避行政监管。

(二)阴阳合同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内容差异:两份合同在工程范围、质量要求、工期安排、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2. 签订主体的不同:虽然主要由同一方签订,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关联公司或其他方式实现表面合规。

3. 备案与实际履行的分离:通常,“阳”合同用于备案,而“阴”合同则作为施工依据。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在建筑领域,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相关内容已由《民法典》取代)的相关规定,以及的司法解释,“阴阳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一)“阴阳合同”的效力分类

1. 无效合同:

- 如果“阴”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该部分约定无效。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均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无效。

- 如果双方通过“阳”合同规避国家税收、逃避行政监管,可能构成逃税或违法建筑的,“阴阳合同”整体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 当“阴”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相关条款可以被请求撤销或变更。施工方因信息不对称而被迫接受不公平条款的情况。

3. 合法有效的合同:

- 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恶意规避监管的情形,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司法实践中“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经常成为争议焦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阴阳合同”中核心条款的效力需要分别进行判断:

- 如果实际履行的“阴”合同与经过备案的“阳”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存在差异,应当以实际履行的“阴”合同作为计算价款、确定工期等事项的依据。

- 但若“阴”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一)主要考虑因素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2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图2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来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意图是否一致。

2. 实质性条款的差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 规避法律法规的目的:是否存在为规避行政监管或逃废义务而签订“阴”合同的情形。

(二)认定步骤

1. 确定合同的真实性:需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多份合同关系,并分别用于备案和实际履行。

2. 分析合同目的:判断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真实意图,是否为规避法律法规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3.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 如果核心条款(如工程质量、工期要求)违反强制性规定,则相关条款无效;

- 若仅为经济利益调整,则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阴阳合同”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预防“阴阳合同”的发生

1. 加强法律意识: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短期利益驱动而签订违规合同。

2. 完善监管机制:

-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

- 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实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已存在的“阴阳合同”

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将“阴”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

2. 寻求司法救济:

- 当“阴”合同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可依法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损失;

- 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即使存在“阴阳合同”,也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

案例分析:的相关判例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明双方签订了两份不同的施工合同。经过备案的“阳”合同约定工期为50天,而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将工期压缩至40天,并降低了工程款支付标准。法院最终认定:

- 压缩工期、降低质量标准的部分条款无效,但双方关于工程款的其他约定仍然有效;

- 实际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和补充协议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该案例再次印证了司法实践中对“阴阳合同”效力问题的态度:只要核心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实际履行的合同具有优先效力。

建筑工程领域中的“阴阳合同”现象,实质上反映了建筑市场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要解决这一顽疾,不仅需要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更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持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以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只有坚持法治思维,才能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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