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虚假宣传行为罚则》

作者:长夜漫漫 |

反法虚假宣传行为罚则是指针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中有关虚假宣传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及其处罚方式。

《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有关信息,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该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一)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等有关信息。如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宣传的质量、性能、价格等不符,或者对商品的宣传与实际商品不符。

(二)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如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贬低、诽谤、诋毁等。

(三)发布虚假广告。如在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四)以虚假广告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如在商品包装、说明书、商品介绍书中使用虚假宣传的语言、文字、图片等。

(五)其他虚假宣传行为。如虚构商品的真实性、性能、价格等,或者以其他虚假手段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除《反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外,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及处罚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国家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虚假宣传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国家有关部门也要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虚假宣传行为罚则,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则。

条 罚则适用范围

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广告主)。

第二条 罚则目的

本罚则的目的是加强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罚则原则

本罚则遵循依法治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罚款幅度和标准

(一)罚款幅度。违反本罚则规定的,罚款金额应当在五万元以下。

(二)罚款标准。罚款按照虚假宣传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因素分为以下几种:

1. 一般违反: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

2. 严重违反: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3. 特别严重违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

第五条 罚款决定和执行

(一)罚款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时,应当及时作出罚款决定,并在十日内向被罚款人通知罚款金额、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罚款执行。被罚款人应当自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

第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被罚款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信用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广告主进行信用记录,并依法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广告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一)虚假宣传行为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拒绝、阻碍行政机关依法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调查、检查的;

(三)不履行罚款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规定

本罚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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