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监督条例》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范围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合同欺诈监督条例》。
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
第二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合同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采取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误导对方等手段,使对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宗旨和原则
(一)宗旨:本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原则:本条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促进交易便利,促进社会效益。
第四条 监管机构
(一)工商行政负责本省的合同欺诈监督工作。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第五条 合同欺诈行为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采取虚假陈述、隐瞒事实、误导对方等手段,使对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合同中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
(三)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行为。
(四)其他合同欺诈行为。
第六条 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合同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欺诈监督条例》 图1
(三)合同欺诈行为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的,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处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有合同欺诈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合同欺诈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欺诈预防和纠纷解决
(一)当事人应当加强合同欺诈预防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同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当事人发生合同欺诈纠纷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合同欺诈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当事人有合同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合同欺诈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下列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 合同欺诈监督条例(2019 年 6 月 20 日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办法》(2001 年 12 月 1 日人民政府令第 199 号公布,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本条例下列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 《合同欺诈防范和查处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309 号公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合同欺诈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本条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