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述
本案件为继续履行合同纠纷,当事人分别为被告某公司与原告某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等。原告某人为的自然人,与被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某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经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
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间,约定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人支付工资,并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期间,原告某人因某原因提出辞职,被告某公司予以同意,并支付了辞职工资。辞职后,原告某人向被告某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被告某公司以某种原因拒绝履行。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工资权、福利权、培训权、安全卫生权、休息权、劳动争议权等。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辞职工资,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解答和帮助。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图1
本案中,原告某人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必要的帮助。而被告某公司拒绝履行,显系违法行为。
法院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工资权、福利权、培训权、安全卫生权、休息权、劳动争议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辞职工资,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解答和帮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证明代表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该代表或者代理人代理 presentase。”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某人辞职工资,并给予原告某人必要的解答和帮助,以保障原告某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工资权、福利权、培训权、安全卫生权、休息权、劳动争议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辞职工资,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解答和帮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证明代表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该代表或者代理人代理 presentase。”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双方在履行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