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理解与运用

作者:路灯下牵手 |

破产代履行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性质与要件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以下是详细的

破产代履行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理解与运用 图1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理解与运用 图1

破产代履行合同是指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受托人或者破产财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合同。破产代履行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合同的主体是破产受托人或者破产财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3. 合同的内容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受托人或者破产财产管理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其未到期的债务,保留撤销权。但是,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债务人不得对下列债务行使撤销权:(一)对所欠劳动报酬的支付;(二)对所欠社会福利费的支付;(三)对所欠税款的支付;(四)对未到期的债务的追讨;(五)对未到期的合同的履行;(六)对未到期的债务的违约行为。”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性质与要件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具有严格的要件和性质。

1. 性质: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可以对未到期的债务行使撤销权。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债务人不得对下列债务行使撤销权:(一)对所欠劳动报酬的支付;(二)对所欠社会福利费的支付;(三)对所欠税款的支付;(四)对未到期的债务的追讨;(五)对未到期的合同的履行;(六)对未到期的债务的违约行为。

2. 要件:(1)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是可能的;(2)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对债务的追讨具有有效的意思表示;(3)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六个月内,对债务的追讨没有放弃或转让的权利。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申请撤销:债务人或者破产受托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破产代履行合同。

2. 追讨撤销:债务人或者破产受托人、破产财产管理人可以追讨未到期的债务。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时间限制: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不再适用。

2. 对象限制: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只能针对未到期的债务,对已到期的债务不适用。

3. 追讨限制: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不能追讨已经追讨过的债务。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

在实际案例中,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运用较为复杂,涉及的具体问题较多。在某一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款人欠款100万元,合同约定三个月后履行。但在三个月内向对方追讨时,对方提出破产申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债务人可以行使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考虑合同撤销权的性质、要件、行使方式与限制等因素,以确保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正确运用。

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在法律适用上准确、清晰。破产代履行合同撤销权的理解与运用,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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