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追加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项目需求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采购人有时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额外或变更的需求。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即“追加合同”),如何操作才能符合法律规定,成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及实务要点等方面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追加合同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政府采购合同的追加合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追加合同”是指在原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的物或服务总量之外,采购人基于实际需求,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的过程。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而非重新订立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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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追加合同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该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这一条款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追加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该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得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虽然该条款主要规范合同签订程序,但结合《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追加合同应当在不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进行。
3.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该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政府采购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合同,《合同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达成的补充协议。
签订追加合同的程序要求
1. 不得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
追加合同的核心要义在于“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这意味着:
合同的价格标准和计算方式应当保持不变;
交货时间安排或服务期限不得任意延长或压缩;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发生根本性变化。
2. 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
追加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采购人提出追加需求,并说明追加的原因和内容;
征得中标供应商同意;
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将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执行。
3. 履行备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履行以及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追加合同需要经过备案程序,确保透明性和合规性。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严格控制追加范围
追加合同仅限于原采购标的或服务内容的补充,不能超出原项目的类型和性质。在采购办公设备时,不可以借“技术升级”之名追加完全不同的高端产品。
2. 金额上限限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补充合同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这意味着:
采购人需要严格评估实际需求,避免不必要的追加;
如果追加金额超过10%,应当重新启动采购程序。
3.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追加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这包括:
在指定平台发布补充协议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追加合同的法律规则与实务操作 图2
允许供应商查询相关补充文件。
追加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 超越法定权限的风险
如果采购人在未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签订追加合同,可能引发行政责任甚至民事纠纷。采购人应当事先确认自身是否有权进行合同追加。
2. 影响中标供应商权益的风险
追加合同可能会对中标供应商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如果追加部分的价格优惠力度过大,可能会被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3. 未履行备案程序引发的责任
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甚至引发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合同的追加机制是法律为了应对实际需求变化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既要充分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也要维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确保整个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随着政府采购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关于追加合同的具体操作规则可能会更加明确和完善。在信息化条件下如何实现追加需求的快速响应和规范化管理,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