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租人、承租人一方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乙双方,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在租赁期内的权利义务已经依法定明。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届满前,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均承认,解除租赁合同的决定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且无任何法律和合同规定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特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特此通知,自本通知之日起,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通知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特此通知。
出租人:(签名或盖章)
承租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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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