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可以终止吗?
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劳动法领域,关于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是否可以终止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一些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不得终止;而另一些观点则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仲裁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究竟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是否可以终止呢?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但在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却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看似与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实则应从另外的角度进行解读。根据该法条的语境,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是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的,而非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就可以终止。
仲裁實踐中的做法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不得终止。这种做法主要基于对劳动法第36条的理解,即认为该条款仅仅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可以终止。
分析與建議
从法理角度分析,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定上存在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修改劳动法第48条,明确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可以终止。可以将与仲裁有关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明确列出,并在规定中增加“但在仲裁期间,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内容,以平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规定冲突。
2. 修改劳动合同法第36条,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修改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与劳动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确保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可以终止吗? 图1
3. 对于在仲裁期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在仲裁期间是否可以终止,是一个涉及法律适用解释的问题。通过对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对比分析,本文认为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消除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冲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