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的判决
判决书
(2023)京01民初123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23年2月19日
判决结果: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关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签订《 construction contract》(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时间节点完成采购及供应。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内支付合同款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条款、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材料。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关利息。
审理过程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万美元、第六条、第六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及相关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此判。
审判员:
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的判决 图1
二O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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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