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坡、乔夫顺合同纠纷案: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诉讼继续进行
案件背景
张东坡与乔夫顺之间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未得到执行。无奈之下,张东坡诉诸法院,要求乔夫顺履行和解协议。
案件事实与证据
(一)案件事实
2019年,张东坡与乔夫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张东坡向乔夫顺提供建筑材料。合同签订后,张东坡按照约定向乔夫顺提供了建筑材料。乔夫顺在收到材料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张东坡多次催款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证据
1. 合同文本: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了乔夫顺应支付张东坡的款项及支付方式。
张东坡、乔夫顺合同纠纷案: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诉讼继续进行 图1
2. 付款凭证:张东坡提供的乔夫顺付款凭证,证明乔夫顺已收到张东坡提供的建筑材料,但未按时付款。
3. 和解协议文本:张东坡与乔夫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文本,明确约定了乔夫顺应支付张东坡的款项及支付方式。
法律分析
(一)和解协议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解协议并非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在本案中,张东坡与乔夫顺达成的和解协议明确约定了乔夫顺应支付张东坡的款项及支付方式,具有法律效力。
(二)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的原因
虽然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未得到执行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乔夫顺与张东坡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并未对付款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导致双方对付款金额、支付方式等事项存在争议。
2. 乔夫顺在收到张东坡提供的建筑材料后,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张东坡不得不诉诸法院。
3. 和解协议达成后,乔夫顺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故张东坡有权要求乔夫顺履行和解协议。
判决结果与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本案情况,乔夫顺与张东坡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故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或撤销乔夫顺向张东坡支付的款项。
张东坡与乔夫顺合同纠纷案中,和解协议未得到执行,诉讼继续进行。法院将对乔夫顺是否履行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判决。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