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总则
1. 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这个问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
3.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良性发展。
纠纷处理方式
1. 调解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由调解机构主持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应当具有书面形式。
2. 仲裁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仲裁纠纷。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审理纠纷。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纠纷处理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1. 调解申请
当事人协商不成,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图纸、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调解的决定。
2. 调解过程
调解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记录。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诚信、互利,遵守法律法规,配合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 调解协议
调解机构制作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协议应当包含纠纷的具体情况、调解结果、履行期限等内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4. 调解书
调解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
4. 本办法如有修改,由建设局发布新的通知,并废止原有的通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