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总则
条 为了规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處理,维护房屋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五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
(一)房屋的名称、位置、面积、朝向、层次等基本信息;
(二)房屋的权属状况及有无权证等;
(三)房屋的价格及支付;
(四)房屋交付的时间、及注意事项;
(五)房屋质量保证期限;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纠纷处理
第八条 房屋买卖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处理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调解书应当载明调解的事项、责任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房屋买卖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接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在诉讼期间,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买卖合同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三条 房屋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出售房屋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图1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导致纠纷的;
(三)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房屋买卖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或者阻碍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处理的;
(二)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三)其他违反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释和补充。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全文。希望所有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人士,都能从中获得帮助,共同维护好房屋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