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法律效力及适用探讨

作者:花巷子少年 |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合同作为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其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置尤为关键。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出于对效率和成本的考虑,会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混合型”条款的有效性及适用范围却常常引发法律争议。围绕这一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深入探讨约定仲裁与诉讼并存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处理规则。

约定仲裁与诉讼并存条款的司法解释与实践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特定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解决的意思表示。在实践中,部分合同可能会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解决方式。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又会产生哪些潜在问题?

《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仅排除诉讼管辖权的条款有效,但约定仲裁和诉讼的情形则可能被视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该条款违反“一裁终局”的原则为由,认定其无效。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法律效力及适用探讨 图1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法律效力及适用探讨 图1

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这种约定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剥夺了仲裁的终局性效力,因而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确定管辖。

约定仲裁与诉讼并存的有效性分析

在部分案例中,“双重约定”并未完全无效,而是仅部分内容有效。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争议发生后,如协商不成,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这种条款排除了当事人选择一种特定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因而整体无效。

反之,也有部分司法实践承认“混合型”条款的有效性。在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虽然约定享有仲裁和诉讼权利,但并未损害仲裁的终局性,因此不宜简单认定全部无效。”

无效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混合型”条款的无效情况较为普遍。法院通常通过如下方式处理:

1. 部分条款有效:如仅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则该部分有效。

2. 争议解决机制选择权恢复:即视为当事人未作出任何约定,纠纷发生时可以根据一般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在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约定仲裁和诉讼,但因未能明确排除某一方解决问题的权利,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注意事项与实践建议

1. 谨慎设置:当事人应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和诉讼,以降低争议解决机制无效的风险。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法律效力及适用探讨 图2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法律效力及适用探讨 图2

2. 明确表述:如确需兼顾两种,应在条款中明确限定其适用范围且不冲突,“若未达成一致,则双方均可向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3. 专业意见:建议通过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以确保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约定仲裁与诉讼并存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较多不确定性。当事人应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争议解决机制,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司法机关也应严格遵循的指导意见,统一裁判尺度,既要维护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又要确保公平正义和效率并重。

通过本文的分析在合同纠纷中如何平衡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影响着整个经济交易环境的稳定。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入发展,“混合型”条款的有效性认定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与规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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