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作者:念与北诗 |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到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导致案件管辖问题成为实务中的一大难点和热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设计合同的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建筑工程建设任务,并支付工程价款的协议。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则是指约定设计单位为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支持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明确列为专属管辖案件类型,即此类案件必须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同样的专属管辖规则,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图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图1

通过分析及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可以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存在一定分歧:

(1)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是狭义概念,仅指直接涉及工程施工活动本身的权利义务争议。

(2)但从规范目的和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将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设计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范围。因为设计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施工和最终使用安全。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分歧

1. 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建设公司诉某设计院设计费支付纠纷案,法院认为该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案例二:某业主委员会诉某设计院图纸缺陷纠纷案,法院认为该纠纷涉及工程建设质量争议,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2. 法院裁判规则的冲突

有的法院严格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款,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认定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

另外一些法院则认为,如果设计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后续工程无法顺利进行,则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3. 管辖标准的异同

合同履行地:设计合同中的主要履行地通常是发包方所在地或设计单位所在地,而施工合同则是工程施工地。

连关性考量:部分法院会综合考虑工程整体情况和案件具体事实,认定设计纠纷与施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从而主张专属管辖。

域外经验借鉴

1. 美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在美国,《横向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设计服务合同有明确规定,通常适用普通州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工程质量争议时可能会适用特别程序规则。

2.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

英国《施工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中规定了专门的设计纠纷解决条款,一般也是由工程所在地法院 jurisdictions。

3. 对我国的启示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图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研究 图2

域外经验表明,在处理设计合同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

工程质量责任分配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

完善建议

1. 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增加专门条款,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2. 应考虑将设计质量与工程安全密切相关的纠纷纳入专属管辖范围,以统一规范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

3. 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量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和实际损害结果等因素,合理界定案件管辖范围。

明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解释层面有必要作出细化规定,在个案处理中则需要兼顾法律条文的文义和规范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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