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代银与刘保敬合同纠纷案|婚姻财产分割|房改房归属争议

作者:也着了迷 |

在婚姻家庭法律实务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往往具有高度复杂性。通过分析"石代银与刘保敬合同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探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要求返还购房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基本事实

本案中,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系夫妻关系。2018年,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改房。该房屋由张三父母以优惠价格从原单位购买,所有购房资金均来源于张三和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三父亲名下。2022年,张三与李四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李四主张该房改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要求返还其个人出资部分。张三则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所有,与妻子无关。

石代银与刘保敬合同纠纷案|婚姻财产分割|房改房归属争议 图1

石代银与刘保敬合同纠纷案|婚姻财产分割|房改房归属争议 图1

法律争议焦点

1. 房改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 夫妻共同出资的房产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否影响所有权归属

3. 非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购房款能否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分析与裁判要点

(一)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据此,登记在张三父亲名下的房改房,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张三父亲。李四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于法无据。

(二)购房款性质认定

尽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房屋所支付的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张三与李四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非法处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收入等。本案中,张三父母房改房时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征得李四同意,涉嫌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处分。

(四)共同购房款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认定该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四可主张分割购房款,要求张三父母返还其个人出资部分或支付相应补偿。

石代银与刘保敬合同纠纷案|婚姻财产分割|房改房归属争议 图2

石代银与刘保敬合同纠纷案|婚姻财产分割|房改房归属争议 图2

法律实务中的借鉴意义

1. 婚姻家庭案件中需区分房屋所有权归属与资金来源

2. 处理类似纠纷时,应严格适用《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 当事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夫妻共同财产使用记录

4. 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兼顾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与建议

通过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形较为复杂。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区分所有权归属问题和购房资金性质认定问题:

1. 房屋所有权归属应依据登记情况确定

2. 共同购房款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 当事人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避免争议扩大

本案裁判思路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案例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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