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维护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管辖原则
1. 一般管辖原则: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因买受人(原告)与销售商(被告)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原则:涉及一方为事业编制人员、一方为个体工商户、双方均未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图1
管辖范围
1.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均应由交易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易地或者履行地,但能够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对于涉及特殊品种、特殊用途的商品,如古董、文物、珍宝等,交易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管辖异议
1.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法院管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予支持;不符合的,应予排除。
其他规定
1. 管辖法院应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管辖法院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审判服务。
3. 管辖法院应依法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如有异议,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起。
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院。
3.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院视情况予以解释。
4. 本院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