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高院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判决文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基层人民法院无法解决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制作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诉讼请求、被诉行为、争议事实等。
2. 案由: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分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证据: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包括证据的收集、认证、质证等。
4. 法律适用:对法律规定进行引用,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
5. 判决依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判决。判决可能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
6. 判决结果:明确判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7. 审判程序:阐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充分性。
8. 法律效力:说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也是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可以引用判决书中的法律观点、事实和判决结果,作为支持自己诉讼的证据。
在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决书应当以清晰、简洁、符合逻辑的语言表达,使当事人容易理解判决的内容和依据。
高院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图1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2021)黔民终5号
案件索引: (2020)黔73民初12345号
审理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2021年2月24日
审理查明:
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高院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 图2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了(2020)黔73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共计80万元。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广告策划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广告策划服务,服务费用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8年6月,原告向被告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被告未正面回应,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一份《广告策划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则提供了一份与原告签订的《广告策划合同》及部分现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认为原告的损失并无充分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策划合同》,被告应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广告策划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的问题,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及损失金额,故对其请求其他损失的赔偿,应予采纳。
综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策划合同》及案件查明的事实,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对于原告其他损失的赔偿,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请求其他损失的赔偿,应予采纳30万元,共计6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注:此判决书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仅供参考。)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