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违约责任请求权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违约责任请求权相关问题,现作如下解释:
条 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承包、独资、合伙等合同。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请求权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
第三条 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
1. 请求权的主体。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的主体为合同遭受损失的一方。损失方在遭受损失后,应当及时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请求损失赔偿。
2. 请求权的期限。自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之日起,当事人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请求权期限自合同遭受损失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损失方有权请求加倍的赔偿。
第四条 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1. 认定违约责任。判断一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进行审查。
2. 追究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合同约定明确的,按照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1. 违约赔偿范围。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合同损失、违约金、滞纳金、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
2. 违约赔偿计算。违约赔偿的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损失进行。合同约定赔偿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合同未约定赔偿范围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司法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关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七条 解释的效力
本解释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影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此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明确违约责任请求权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 图1
日期:2022年X月X日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