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选择权谁拥有?
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但也留下了选择权的问题。
根据该法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或者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意味着,守约方和违约方都有权就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协商,选择了违约责任的方式后,就无法再更改。但是,如果守约方选择了一种违约责任方式,而违约方不同意,那么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
守约方选择违约责任方式的依据
守约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公平原则: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如果守约方选择一种对违约方不利的违约责任方式,那么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守约方有权选择一种对双方都公平的违约责任方式。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主达成的,守约方和违约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违约责任方式。如果守约方选择了一种对违约方不利的违约责任方式,那么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违约方选择违约责任方式的依据
违约方也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方式,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守约方有权选择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选择权谁拥有? 图1
1. 公平原则: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如果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守约方不利的违约责任方式,那么就违背了公平原则。违约方有权选择一种对双方都公平的违约责任方式。
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主达成的,违约方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违约责任方式。如果守约方选择了一种对违约方不利的违约责任方式,那么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守约方和违约方都有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方式,但是在选择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