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教师违约责任认定办法

作者:亦北辞 |

总则

为规范江宁区教师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保障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宁区教师,是指在江宁区各类学校、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江宁区教师违约责任,是指教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学校损失或者学生权益受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认定

1. 教师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教师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因素,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致性,综合评估违约程度和责任承担的合理性。

3. 对于教师违约责任的认定,学校应当及时通知教师,并给予教师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教师在接到学校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约行为的情况和原因。

4. 教师违约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责任承担

1. 教师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因素,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致性,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金额。

2. 学校在承担教师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 教师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当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影响等因素,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致性,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消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争议处理

1. 教师与学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江宁区教师违约责任认定办法 图1

江宁区教师违约责任认定办法 图1

2. 教师与学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江宁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3.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江宁区教育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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