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

作者:三世缘负卿 |

在现代商事活动中,出于维护商业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或化解矛盾的需要,商业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约定“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在民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其核心在于通过合意方式限制违约方的责任承担范围,从而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深入探讨此类条款的操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含义与实践中的表现

“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履行争议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明确放弃追究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这种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

1. 总括性约定:如“双方确认已经充分履行了各自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

商业合同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 图1

商业合同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 图1

2. 责任豁免条款:如“各方均不得基于本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违约金请求权”;

3. 争议和解条款:如“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不再追究过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

在实践中,这种约定通常出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时,项目终止、合作中断等情况。通过此类条款,双方可以避免讼累,迅速恢复正常商业关系。

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或者减少履行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抗辩权的限制,但其精神与“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约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条款的态度通常是审慎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情况都适合采用“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安排。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性质

这种约定通常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对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协议(如公共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是否存在实际损失

如果一方因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而另一方要求豁免责任,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双方利益平衡。

3. 协商自愿性

法院会严格审查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是否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一方强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

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要点

在商业合同中设置“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商业合同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 图2

商业合同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 图2

1. 明确约定范围

条款应当明确限定适用的具体情形和时间范围,避免出现歧义。“仅针对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的特定事项”。

2. 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条款设计应当公平对等,不能单方面加重一方责任或利益受损。

3. 可操作性条款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的具体解决路径,“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不得诉诸司法途径”。

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防范

尽管“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约定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但其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1. 条款无效风险

如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权利滥用风险

一方可能利用这种豁免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3. 后续履行隐患

单方面的责任豁免可能影响合同后续履行的质量和安全性。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的条款虽然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并通过法律顾问的严格审查确保条款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商业合同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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