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民法典条款解析

作者:似暮阳 |

在中国《民法典》施行后,违约责任的选择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选择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权利人)可以选择以违约责任为基础提起诉讼,或者基于侵权责任另行主张权利。这种选择权的存在,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个案公平正义的追求,也为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操作提供了空间。

《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选择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条至第584条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在司法实践中,当违约行为构成侵权时(如因违约导致他人财产损害),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直接赋予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而是通过“请求权竞合”的方式,使得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选择一种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救济方式。这种限制性竞合同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86条中:“因当事人一方的同一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权利人有权选择依照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请求法律救济。”

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民法典条款解析 图1

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民法典条款解析 图1

具体而言,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选择一种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这种选择并非毫无限制:

1. 时间限制:选择权通常限于一审程序结束前,一旦选定某一种请求权,则另一种请求权将不再可诉。

2. 选择的后果:根据“二鸟择其一”的法律原则,权利人一旦选择了某种请求权基础,就不能在同一次诉讼中主张另一种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较为常见。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也构成了对买方财产权益的侵害(侵权行为)。此时,买方可以选择以合同法为基础追讨违约赔偿,或者以侵权法为依据主张损害赔偿。

在具体操作中,法院通常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权利人选择适用哪一种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支持权利人基于违约责任的主张:

合同约定明确且能够直接证明对方违约

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与侵权行为相当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合同法得到更为充分的赔偿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选择规则的具体完善

相比原《合同法》,《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选择问题上做出了多项重要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请求权竞合下的程序保障: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在诉讼中进行选择的权利,并限定了行使这一权利的合理期限。

2. 规范“二鸟择其一”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实质性重叠的情况下,避免因请求权的选择而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3.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要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确保选择权的行使不被滥用。

4. 细化可选请求权的责任构成:明确了在不同请求权基础上的权利主张方式及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下的程序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问题,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1. 准确判断案情:法院应当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在确认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基础上,为权利人行使选择权创造条件。

2.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防止因选择不当而影响市场秩序。

3. 加强法官释明义务:对于存在多种救济方式的案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其享有的选择权,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4. 注重个案公平: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既合法又合理。

违约责任的选择与合同严守原则

尽管权利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这种选择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合同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在双方已订立有效合违约方的行为即便构成侵权,优先考虑合同关系仍然是更为合理的做法。

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民法典条款解析 图2

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民法典条款解析 图2

在处理涉及违约责任的选择问题时,应当始终坚持“合同严守”原则。只有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不履行会导致明显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应当允许权利人寻求其他 remedies。

随着《民法典》的深入实施,违约责任的选择问题将会更加细化和规范化。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程序保障:在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选择权的也要防止因选择不当而产生讼累或不公。

2. 利益平衡:要始终注重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和谐。

3. 统一标准: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对违约责任选择问题的裁判尺度,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4. 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在处理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时的能力和水平。

正确行使违约责任的选择权,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平正义,也会影响到整个合同法和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只有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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