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放弃可以默示|合法有效的权利处分方式
违约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因遭受损失而获得的补救手段。它既是法律规定的结果,也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在此过程中,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行为被称为“权利处分”,而放弃该权利则需要特定的方式和条件。
违约责任的放弃是否可以默示?
在司法实践中,默示即为通过行为或沉默表达意思的方式,其与明示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具体到违约责任的放弃问题时,这一原则会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权利的行使通常需采取明确的方式。以合同之债为例,《民法典》第372条指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这表明并非所有权利均可通过默示方式行使或放弃。
在违约责任的问题上,《民法典》第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该条款违约方需要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才能够构成有效的弃权。
违约责任的放弃可以默示|合法有效的权利处分方式 图1
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条件作为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前提,在未完成该条件的情况下,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这一精神也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放弃。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某种行为默示放弃违约责任,则可按此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通常会对默示弃权的行为持谨慎态度,要求证明存在明确的合意或者长期未主张权利的事实才能认定为放弃违约责任。
意思表示的形式要求
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完整性要求: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意思表示必须完整传达放弃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单独的一个行为可能不足以构成完全的弃权。
2. 可归责性原则:在默示情况下,行为人需要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代表放弃违约责任的意思。
3. 排除合理怀疑:
行为人需明确表达不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受益人应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行为构成弃权
司法实践中,仅以未及时主张权利为由认定放弃违约责任的做法已逐渐减少。法院更倾向于要求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意思表示或长期未主张权利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与裁判要点
通过对年来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出几个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
1. 单方意思表示需对方明知
在某建材公司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仅有消极行为不足以证明放弃违约责任,还需要证据证明对方已获知该意思。
2. 长期未主张权利可作为参考因素
在张某某与某科技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双方进行了结算,但并无明确放弃违约金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仅凭结算行为认定放弃违约责任。
3. 需要结合交易惯和行业惯例
法院会综合考虑特定行业的交易惯来判断是否构成默示弃权。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长期未主张利息或罚息通常会被认为是放弃相应权利。
默示弃权的构成及风险
1. 默示弃权的法律构成:
必须有明确的合意
行为人需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权利。
2. 常见风险提示:
事实认定难度大:由于需要证明对方明知或应知,实践中举证较为困难。
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的情况,该默示弃权可能被法院撤销。
违约责任的放弃可以默示|合法有效的权利处分方式 图2
3. 防范建议:
尽量选择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行为表达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通知、证明等)
双方可在合同中对默示弃权的情形作出特别约定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单纯的行为或沉默通常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的放弃。为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采取明确的书面形式行使权利或放弃权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通过默示方式表达意思时,则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并证明对方已知悉其行为代表的意思表示。
法律实务中,我们建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就权利处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减少争议和不确定性。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际操作。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