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鼎经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作者:初遇钟情 |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所有者及其代表对国有资本、实物、土地使用权、现金等形式资产实行占有、使用、配置、处分的行为。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就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使用的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资产有效使用,提高资产运营效益,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优化资产使用流程,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产管理体制和责任

资产管理体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内部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决策机制等方面的安排。按照我国《资产评估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资产使用标准和要求

资产使用标准和要求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使用的具体规范,包括资产使用的基本条件、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效率等方面的要求。资产使用标准和要求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特点和需求,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具体规定。

资产使用审批和监管

资产使用审批和监管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包括资产使用申请、审批、执行、验收、评估等环节的规范和监督。资产使用审批和监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确保资产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率性。

资产使用效果评价和反馈

资产使用效果评价和反馈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使用效果的评估和反馈,包括资产使用效益、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风险等方面的评价和反馈。资产使用效果评价和反馈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具体评价指标和方法。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资产使用的规范和监督,旨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特点和需求,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保资产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率性。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和控制,强化内部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使用。还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效果的评价和反馈,根据资产使用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产使用管理措施,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图1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服务,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全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咨询服务工作。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国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加强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国有单位应当合理配置资产,确保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资产使用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条 国有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寿命,降低资产报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图2

第八条 国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报废制度,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当及时申请报废,办理报废手续,及时清理报废资产,防止资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资产评估与评估结果应用

第九条 国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对资产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评估,及时更新资产信息,为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国有单位应当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制定资产配置、使用、维护、报废等管理政策的依据,并按照评估结果优化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运用,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公正、有效。

资产使用效益评价

第十二条 国有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价,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应当将资产使用效益作为考核资产管理业绩的重要依据,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反映资产使用效益情况。

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或者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在资产使用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修订稿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仅为示例,未包含详细的法律条文,实际使用时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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